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处置方式及实施程序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处置方式及实施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强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中所规定的“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依规依纪、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落实。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党组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一)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管辖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不力的; (三)党内政治生活不规范,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集中制等制度落实不严格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不到位的; (五)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对管辖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现、查处、纠正不力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存在“四风”等问题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八)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合,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 (九)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有不良反映但不具可查性和可查性不大的; (十)其他应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的情形。

 第三章

 处置方式及实施程序 第六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约谈函询、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检查、通报、诫勉等处置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一)提醒谈话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谈话人。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实施;对党委(党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话,一般由上一级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实施;对单位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其分管领导、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二)提醒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也可以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人应当做好相应记录,并及时报纪委(纪检组)备案。

 第八条

 警示谈话主要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参照提醒谈话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批评教育主要针对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且未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参照提醒谈话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约谈函询主要针对涉及反映党组织或者党员的问题线索,与被反映人通过面对面约谈或者函询的方式进行核实。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约谈函询的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二)面对面约谈参照提醒谈话的程序组织实施。

 (三)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应当对函询回复的真实性负责。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机关。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一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是指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等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一)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可以由上一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责成召开,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自行召开。

 (二)民主生活会上需要说明的问题应当提前反馈给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依据。

 (三)责成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当在会前将开展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会议应当由责成机关派员全程监督,根据解决问题的需要,可以请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的书面总结报告以及原始记录必须报上一级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

 责令检查主要针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损害影响较小的行为。

 (一)责令检查由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经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决定后,应当向责令检查对象发送责令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责令检查的内容及作出口头检查或者递交书面检查的时限。

 (三)责令检查对象应当深刻认识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并提出纠错改正的措施和承诺。

 第十三条

 通报主要针对影响较大或者比较典型的错误行为。

  (一)通报参照责令检查的程序组织实施,包括口头通报和书面通报。

 (二)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问题性质、产生原因、警示教训等。

 (三)采取通报方式的,当事人应当在通报决定作出后5 个工作日内向通报决定机关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第十四条

 诫勉主要针对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行为。

 (一)诫勉由纪委(纪检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诫勉包括谈话诫勉和书面诫勉两种形式。

 (二)谈话诫勉的,应当在谈话前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谈话通知书,通知书应当明确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将诫勉事项告知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安排专人做好谈话记录;谈话结束后应当由谈话对象核实谈话记录,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三)书面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诫勉书应当明确诫勉的事由、要求,提交书面检查的具体时限等,并将诫勉事项告知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四)诫勉后,诫勉对象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就诫勉事项作出书面检查,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实施部门,诫勉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直接报送。

 第十五条

 实施部门应当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整改情况的跟踪,对思想认识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的,予以了结;对未予纠正或者不知收敛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应当依规依纪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新违纪问题,必须运用“第一种形态”中其他更严厉的处置方式或者更高形态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转用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要落实专门人员,及时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日常履职、监督检查、作风巡察、信访举报、正风肃纪等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视问题情节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类处置。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要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切实做到全程纪实、全程留痕,相关材料应当由实施部门建立档案,及时报纪委(纪检组)备案。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作为基层巡察、监督检查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考核评价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中非中共党员的工作人员,需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湖州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纪委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