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报废补贴方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2011﹞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方案

  为落实《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京政发〔2011〕15号)关于研究建立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长效机制,2015年底前淘汰老旧机动车40万辆的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不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老旧机动车是指使用6年及以上且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黄标车)。

  一、工作思路、目标和实施方式

  (一)工作思路。

  以改善空气质量和实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减排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依托市场交易平台,通过经济鼓励和强化监管相结合方式,促进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优化机动车存量,实现机动车污染减排目的。

  (二)工作目标。

  实现“十二五”期间淘汰老旧机动车40万辆以上,削减机动车排放氮氧化物1万余吨。

  (三)实施方式。

  对淘汰老旧机动车车主给予政府补助,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对淘汰老旧机动车并更换新车的车主给予企业奖励。通过第三方交易办理平台,办理政府补助和企业奖励凭证发放工作。

  二、政府补助、企业奖励范围和标准

  (一)政府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对淘汰(转出本市和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的车主发放政府补助,重点淘汰国家第一阶段和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车辆。其中转出车辆需要定期参加机动车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车辆,以及摩托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淘汰,不享受政府补助。

  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照机动车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别确定,执行时间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政府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