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0 2020 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 “ 回头看 ” 工作要点 3 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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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第 1 文档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希望对你有帮助。2020 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1 为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6 月 24 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展开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依照“6 稳”和“6保”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依法严查严处为导向,避免乱象反弹回潮,推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延续集中整治,实现屡查屡犯的背法背规行动明显减少,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长效机制建设明显进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提升。

 《通知》明确,对连续 3 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1 看主体责任是不是落实到位,2 看实体经济是不是真正受益,3 看整改措施是不是严实有效,4 看背法背规是不是明显遏制,5 看合规机制是不是健全管用。

 银保监会要求,全系统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对做好“6 稳”工作、落实“6 保”任务的重大意义,掌控好治乱象、防风险与稳增长的有机统 1。催促银行保险机构把普惠金融政策红利切实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不断推动下降企业融资综合本钱,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融资政策便利取得的贷款背规进行资金套利行动。延续深入展开宏观政策履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领域背法背规问题排查,对打着“金融创新”幌子花式翻新的背规行动,依法严肃处理。

 随《通知》1 同下发的还有《2020 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2020 年非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主要包括宏观政策履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信贷管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创新业务、整改问责 6 大方面。在宏观政策履行方面,包括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政策、“房住不炒”政策、金融扶贫政策、其他重点领域宏观调控政策。

 其中,针对“房住不炒”政策,银保监会提出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背规向“4 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誉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活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代销违背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等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在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方面,《工作要点》包括: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整改计划,理财老产品、同业理财、保本理财产品范围反弹,存量资产整改进展缓慢;母公司向理财子公司划转理财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输送、调理风险指标等问题;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或进行套利等问题。

 《通知》进 1 步强调,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大力推动本源性整改,做到深自查、真整改、严问责,建立健全全员管理制度,把治理金融乱象与培养稳健风险文化深度融会,有效提升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各级监管机构对违背宏观调控政策、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屡查屡犯等背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因金融腐败和背法犯法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失乃至引发风险事件的 1 律重办不贷。

 2020 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2 为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银保监会决定组织展开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回头看”。

 在《2020 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中,银保监会就宏观政策履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信贷管理、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 6 大方面的 17 项内容提出详细要求。

 宏观政策履行 ?

 具体来看,宏观政策履行方面,重要任务是落实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政策。对此,银保监会表示,主要关注问题是:未建立落实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使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的小微企业贷款,未公道肯定其利率定价水平,资金未真实投向小微企业;临时性延期还贷、续贷政策落实不力;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公道收费;通过融资政策便利取得的贷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和发放拜托贷款等,进行资金“空转”套利。

 其次,在“房住不炒”政策上,银保监会关注的问题包括: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背规向“4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誉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活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代销违背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

 另外,金融扶贫包括的问题有,精准扶贫政策履行不力,扶贫贷款服务对象不符合要求;发放扶贫贷款附加不公道条件;背规上浮扶贫贷款利率;扶贫信贷资金被挪用等。

 股权与公司治理 ?

 至于第 2 个重要领域——股权与公司治理,银保监会要求就股东和股权管理、“两会 1 层”履职和考评机制、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进行“回头看”工作。

 在股东和股权管理方面可能存在以下问题: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等“资本造假”行动;以非自有资金背规入股银行;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载明银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质押和股东资质审查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要求或章程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股东采取限制措施;虚增利润向股东分红。

 “两会 1 层”履职和考评机制则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充分履职;未建立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未落实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监管要求。

 针对外界 1 直关注的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银保监会要求关注:未依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银行团体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内部交易藏匿风险、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

 信贷管理 ?

 信贷管理方面,《工作要点》对授信管理和资产质量真实性提出“回头看”的具体要求。例如,贷款“3 查”不尽职;团体客户统 1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要求。又如,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藏匿资产质量;背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虚假盘活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背规通过第 3 方代持、为不良资产受让人提供融资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非洁净出表;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在信誉风险等未转移或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将不良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

 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

 理财业务是最近几年来发展快速的领域之 1,资管新规落地后也有诸多重要调剂。此次《工作要点》指出以下需要关注的重点——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整改计划,理财老产品、同业理财、保本理财产品范围反弹,存量资产整改进展缓慢;母公司向理财子公司划转理财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输送、调理风险指标等问题;理财新产品存在池化运作、投资非标资产出现期限错配、相互调理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净值计量不准确、信息表露不到位、背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背规销售等问题;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或进行套利。

 同业业务方面,同业融入和融出资金范围超过监管规定比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选择及授信管理不审慎;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致使资金空转;同业资金通过量层嵌套等方式背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同业业务背规接受或提供第 3 方担保。

 表外业务包括,拜托贷款资金来源、用处不合规;背规销售代销产品,代销不合规的金融产品,背规展开为本行授信项目提供融资或承接本行表内外资产的“假代销”业务。

 创新业务 ?

 创新业务方面,银保监会要求,针对线上贷款业务,要看线上线下业务统 1 授信管理不到位;线上贷款用处背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实质性外包,风险管控流于情势,贷款用处背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接受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增信;银行资金借道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信誉卡业务方面,则包括未按监管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住房按揭、信誉卡等个人信贷作公道调剂;信誉卡业务虚增客户偿债能力或违背“刚性扣减”规定,突破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预借现金业务额度设置太高,不符合审慎管理要求,资金用处管控不力,背规流向非消费领域;分期业务收费不透明、质价不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背规泄漏、滥用客户信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背规不当催收。

 衍生产品业务方面,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未有效履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衍生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不符合监管规定。

 2020 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3 宏观政策履行 ?

 1.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政策。未按监管要求建立落实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使用人民银行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的小微企业贷款,未公道肯定其利率定价水平,资金未真实投向小微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续贷政策落实不力,未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公道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公道收费或附加不公道贷款条件提高企业融资综合本钱;以通过融资政策便利取得的贷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和发放拜托贷款等进行资金“空转”套利。

 2.“房住不炒”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背规向“4 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誉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活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代销违背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

 3.金融扶贫政策。精准扶贫政策履行不力,扶贫贷款服务对象不符合要求;发放扶贫贷款附加不公道条件;背规上浮扶贫贷款利率;扶贫信贷资金被挪用等。

 4.其他重点领域宏观调控政策。背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供融资;背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融资;背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股权与公司治理 ?

 5.股东和股权管理。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等“资本造假”行动;以非自有资金背规入股银行;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载明银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质押和股东资质审查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要求或章程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股东采取限制措施;虚增利润向股东分红。

 6.“两会 1 层”履职和考评机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充分履职;未建立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未落实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监管要求。

 7.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未依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银行团体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内部交易藏匿风险、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

 信贷管理 ?

 8.授信管理。贷款“3 查”不尽职;团体客户统 1 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要求。

 9.资产质量真实性。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藏匿资产质量;背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虚假盘活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背规通过第 3 方代持、为不良资产受让人提供融资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非洁净出表;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在信誉风险等未转移或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将不良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

 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

 10.理财业务。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不到位,未严格履行整改计划,理财老产品、同业理财、保本理财产品范围反弹,存量资产整改进展缓慢;母公司向理财子公司划转理财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输送、调理风险指标等问题;理财新产品存在池化运作、投资非标资产出现期限错配、相互调理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净值计量不准确、信息表露不到位、背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背规销售等问题;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或进行套利。

 11.同业业务。同业融入和融出资金范围超过监管规定比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选择及授信管理不审慎;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致使资金空转;同业资金通过量层嵌套等方式背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同业业务背规接受或提供第 3 方担保。

 12.表外业务。拜托贷款资金来源、用处不合规;背规销售代销产品,代销不合规的金融产品,背规展开为本行授信项目提供融资或承接本行表内外资产的“假代销”业务。

 创新业务 ?

 13.线上贷款业务。线上线下业务统 1 授信管理不到位;线上贷款用处背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实质性外包,风险管控流于情势,贷款用处背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接受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增信;银行资金借道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14.信誉卡业务。未按监管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住房按揭、信誉卡等个人信贷作公道调剂;信誉卡业务虚增客户偿债能力或违背“刚性扣减”规定,突破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预借现金业务额度设置太高,不符合审慎管理要求,资金用处管控不力,背规流向非消费领域;分期业务收费不透明、质价不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背规泄漏、滥用客户信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背规不当催收。

 15.衍生产品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未有效履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衍生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不符合监管规定。

 整改问责 ?

 16.整改落实与机制建设。未对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逐项建立台账,未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未依照报送给监管部门的整改问责方案及时、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措施不对症;未从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面推动本源性整改和机制建设;同质同类案件反复产生。

 17.员工行动管理与问责。对员工异常行动检测排查不力;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与客户不当资金来往等;监管部门责令内部问责的,未严肃追究;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内部问责偏松偏软、“问下不问上”、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